Q 被繼承人生前寫遺囑,將名下唯一的不動產指定由一繼承人單獨繼承,又全體繼承人共子女3人,則該繼承人可否不理會其他繼承人,而單獨向地政機關就該不動產申請繼承登記呢?
A 可以。其他繼承人如欲主張該遺囑侵害特留分,應向法院起訴主張之。
依民法規定,立遺囑時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得自由處分其遺產(民法1187),但如果該遺囑就是違反特留分時(如本例),地政機關是否會受理依該遺囑所為之繼承登記呢?
依內政部函釋,「…遺囑分割遺產,如符合一物一權之原則,得由部分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之遺囑,單獨就其取得之遺產部分申請繼承登記,而無須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內政部地政司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30016064 號)
從而,該繼承人持遺囑申辦繼承時,無須其他繼承人的會同,地政機關仍然會受理該繼承登記,並將該不動產登記為該繼承人單獨所有,但登記實務上,會要求該繼承人書立切結書,載明如有違反特留分遭其他繼承人主張權利時,應自負法律責任。本例中,繼承人共3人,每人應繼分為1/3,特留分為1/6,如其他2繼承人主張該遺囑侵害其各自的特留分1/6,應另外向法院起訴主張之。
黃律師您好:
回覆刪除自身有相關問題不知是否可以在此請教您,
如下陳述內容,若承蒙回覆,萬分感謝,
母親遺留房產一筆(土地及地上建物),
有合乎法規的自書遺囑並有律師當見證人,
但無法院公證且無遺囑執行人,
被繼承人含配偶共四名,
自書遺囑內容將房產依特留分分配給其中三人各八分之一,其餘八分之五給我,
因其中一名繼承人不願簽屬分割協議書,
所以一直無法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請問:
1) 本文所例自行拿遺囑去登記,是因遺囑內繼承人只有一名,而我的有四名,所以我的情形是四個都要去簽名才行嗎?
2) 有什麼方法可以在有人不簽名的情形下,自行辦理分別共有。
或者
3)是否只能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登記,然後再以遺囑請求法院判決持分比例,再依判決變更為分別共有。
4)目前此房屋為我跟父親共同居住,其他繼承人皆成家搬離多年且未設藉於此,若辦妥繼承登記後,其他繼承人是否有權要求搬進來住。
5)此案件的律師服務費用。
先謝謝您的回覆 並祝新年快樂
Eric您好:
回覆刪除若遺囑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則由遺囑執行人直接申請登記即可,無須其他繼承人的會同。
但在您的情況中,因母親的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故必須回歸法律規定。目前,遺囑登記的案件,登記方式係以文章中所援引內政部的函釋為依據(內政部地政司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30016064 號),其原文為:「...本案遺囑分割遺產,如符合一物一權之原則 (即繼承人單獨取得被繼承人某一不動產之全部所有權而無共有之情形) ,得由部分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之遺囑,單獨就其取得之遺產部分申請繼承登記,而無須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
從而,在您的案件中,就第1及第2個問題,因遺囑係指定將不動產以不同比例分割給所有繼承人,已未符合前開函釋「一物一權」的原則,故除非所有繼承人持該遺囑前往登記,否則其中一個繼承人無法單獨申辦繼承登記。
解決方式,僅能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再持遺囑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如同您所提的第3點。
第4點,其他繼承人基於持分,即有使用房屋的權利。
第5點,事涉解決的方式就透過協商或訴訟,服務費用尚有不同,建議如您有需要,可來電具體討論,俾利提供您具體的報價。
黃繼儂律師謹上
謝謝您在開工第一日就撥冗回覆
回覆刪除也感謝您清楚的解釋
將再跟家人商討 若有需要再致電予您
再次萬分感謝
新年快樂 ^___^
黃律師您好:
回覆刪除想再請教您,先前敍述的情形是否可以先以民法1211條,由父親自行聲請為遺囑執行人,爾後再以遺囑執行人的身份去執行遺囑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或是
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以先行請法院判決遺囑的效力,而再依據法院判決做登記
會想要這麼做的原由是因為若登記公同共有再提出分割,勢必要提出訴訟
能用"聲請人"的方法處理的話 實不想用"原告被告"的方式,所以現階段一直在思索能有什麼方法不經訴訟及協商的方式可以單方面處理
訴訟是我方不想,協商是對方不理
很抱歉在此提問,因為想先有個通盤的處理方向,再告知父親,免得老人家心煩
若蒙回覆 不勝感禱
Eric您好:
回覆刪除依民法1211條: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但是,親屬會議的組成並不容易,依民法1131條之規定,親屬會議由下列親屬依順序由5人組成: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即您的外祖父母;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即您母親之叔伯阿姨姑姑舅舅等;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即您母親之表兄弟姊妹、唐兄弟姊妹等;
透過親屬會議的組成,方可以多數決選定遺囑執行人,供您參考。
黃繼儂律師謹上
黃律師您好:
回覆刪除謝謝您在周末深夜撥冗回覆,藉由您的回覆受益良多,真的很感謝您親切熱忱的回應
打擾您甚多,非常不好意思,不才仍鼓起勇氣想再請教您
1)親屬會議成員之第一項尊親屬已過世,第二項尊親屬亡故或年歲已長不便打擾,是否可全由第三項四等親內同輩之血親,也就是母親的親兄弟姐妹加上表兄弟任之
2)親屬會議紀錄是否需見證人或法院公證始有效力
3)民法1211條中所指利害關係人是否包括繼承人,可否由父親單獨向法院提出聲請擔任遺囑執行人,且是否會因為非公證遺囑而無法提出聲請
4) 以上是否有受限於往生後六個月的期限
再此感謝您
Eric 您好:
回覆刪除1)依法律規定,必須依照法定之順序選任之,只要該親屬仍健在,即有優先擔任親屬會議之資格。
2)親屬會議之會議記錄無須見證,但經公證可避免無謂爭議。
3)繼承人當屬於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後,一般法院應會開庭審理之。
4)應無所謂6個月期限問題。
以上供參。
黃繼儂律師謹上
請問如何指定繼承人..法院公證還是律師..花費多少?
回覆刪除請問如何指定繼承人..法院公證還是律師..花費多少?
回覆刪除請問您 謝謝
回覆刪除被繼承人有遺囑 無配偶子女 兄弟姐妹三人
遺產繼承人的動產取得和不動產登記
Q1: 遺產繼承人的動產取得,列如銀行存款、股票、基
金、如何辦理?
Q2: 遺產繼承人對不動產登記是否不用告知其他三位法
定繼承人兄弟姊妹?
黃律師,
回覆刪除如有遺產登記問題可請教您嗎?
請問銀行規定,提領被繼承人餘款要出具所有繼承人證件並核章,不能以遺囑內容之分割給某人,請問有解套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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