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被繼承人生前寫遺囑,將名下唯一的不動產指定贈與給某一孫子(非繼承人),又全體繼承人共子女3人,則該受贈人可否不理會其他繼承人,而單獨向地政機關就該不動產申請遺贈登記呢?
A 不可以。需全體繼承人會同該受遺贈人向地政機關連件辦理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又如繼承人欲主張特留份,仍須另外向法院起訴主張之。依民法規定,立遺囑時於不違反特留分之範圍內,得自由處分其遺產(民法1187),但如果該遺囑違反特留分所為之遺贈(如本例),地政機關是否會受理依該遺囑所為之遺贈登記呢?
依內政部函釋,「...遺贈於遺囑生效後僅有債權的效力,受遺贈人非於繼承開始時,即當然取得遺贈標的物之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故關於遺贈之土地,如遺贈人有繼承人,得同時連件辦理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內政部民國83年06月16日台內地字第 8305897 號)
從而,依本函釋,受遺贈人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取得遺贈物(如本例之不動產),需其他繼承人同意連件辦理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始得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另一方面,因繼承人共3位,其特留分各自為1/6,則在該遺囑明顯侵害各繼承人特留分情形下,除非繼承人均表同意,否則現實上恐難期待各繼承人會同辦理繼承及遺贈連件登記,然後再去法院起訴主張特留分。最後結果,很可能為繼承登記辦畢後,受遺贈人與繼承人需各自向法院主張權利了。
律師您好
回覆刪除請問特留分的時效是2年
起算點是大家知道遺囑起算還是登記不動產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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