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事務所公告-網站全新改版

黃繼儂律師事務所 CNH Law Office 網站全新改版

網址:http://www.cnhlaw.org

歡迎參觀指教!

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黃繼儂律師事務所公告

喬遷啟事

本所自民國103年12月1日起,喬遷至新址辦公: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130號9樓之6(汎亞商務大樓,捷運忠孝新生站2號出口),謹此公告,敬請舊雨新知不吝繼續賜教並惠予支持,謝謝!

本事務所自民國99年12月於站前天成大樓成立迄今,已屆滿四週年,為提供當事人更完善的法律服務,故遷至新址辦公。由衷感謝各位的支持,本所今後將秉持「讓律師成為你的夥伴」的初衷與理念,繼續致力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黃繼儂律師事務所 敬上

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事務所公告—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內容調整

本事務所自民國100年9月份起,開放「每日現場免費法律諮詢時段」,至今已屆滿1年,預約人數踴躍,亦獲大多數當事人之肯定,就此,敝事務所謹表示由衷表示感謝之意!敝事務所能持續發展成長,實因當事人不吝給予賜教與支持之故,敝事務所為不負當事人所託,必將繼續稟持理念,提供法律服務。

惟近來因為公務繁忙,事務所人力有限,就「每日現場免費法律諮詢時段」之部分,個人目前實已無繼續提供之餘裕,就此,擬調整改採「電子郵件」諮詢之方式,敬請需要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之當事人,能惠予先以電子郵件聯繫,筆者將儘速以電子郵件回覆。如不擅用電子郵件之當事人,亦敬請不吝賜電,筆者亦將盡可能於時間、能力容許範圍內,提供電話諮詢。

以上,為過渡性措施,就「每日現場免費法律諮詢時段」之部分,筆者將視公務處理狀況,公告恢復之時間,謝謝!

黃繼儂律師敬上


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事務所公告

黃律師受寶島客家電台(FM93.7)之邀,於101年2月21日星期二晚上21:15-21:35,為時20分鐘之call out訪談,主要討論「消滅時效」的法律問題,敬請各位朋友屆時不吝賜聽指導,謝謝!


P.S. 欠債好像真的可以不用還?這牽涉到重要的法律議題:消滅時效。就此,黃律師曾接受過警廣、中廣就此問題之訪談,但為讓更多人能瞭解此一重要之法律常識,於本次寶島客家電台之訪談,特別再就這個問題為更多的朋友作說明。

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資遣費求償勝訴案例分享

真實案例改編
員工阿力在某知名日商電器公司上班多年,為資深員工。某日,公司突然公告新的獎勵方案,將全部員工的底薪減少5,000元,移列為獎金,並每月結算員工業績,如該員工之業績毛利達成60%,即發放該筆獎金,若未達60%,即不予發放。

Q 阿力這時可否主張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並向公司發函終止勞動契約,且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A 可以。本件事實即為本所承辦案件所改編,並已依法代理員工阿力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勝訴,請求之依據如下:
1.      工資屬勞動契約中之重要事項,而薪資結構之變動,勢必需經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後,始生效力;本件勞方以片面公告「獎勵方案」,將底薪減少5,000元,移為「獎金」,並需根據表現採「浮動式」給付,故公司就薪資結構之片面調整,未經勞工同意,亦未舉證該變動有何「高度必要性」,即已違反勞基法
2.      員工阿力此時有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向公司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須注意,阿力必須在知悉該事由(即獎勵方案公告)後30日內發函終止,始生效力;
3.      此時,阿力即屬「非自願離職」,而得依勞基法第17條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又阿力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為28,000元,工作年資為10年,前5年適用勞退舊制(每滿1年可請求相當於1個月之資遣費),後5年適用勞退新制(每滿1年可請求相當於0.5個月之資遣費),故其所得請求之資遣費為21萬元,並已全數獲法院判決給付。

以上,供大家參考,如您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歡迎不吝賜電本所,或預約本所免費諮詢。

2011年9月18日 星期日

「訴之聲明」是什麼碗糕?以車禍求償案件為例

實例:甲出車禍,向肇事者乙求償,求償金額12萬,因為適用簡易程序,金額也低,委任律師並不經濟,甲便自己打官司,並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如何寫「民事起訴狀」,又起訴狀中最困難的,就是「訴之聲明」,訴訟輔導科便建議甲在「訴之聲明」上面寫:「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貳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但在第一審審理過程中,因甲陸陸續續還有支出醫藥費,甲便蒐集所有單據,向法官提出,算一算,甲還要再額外請求醫藥費用、看護費用、復健器材費用等共8萬元,故總求償金額應該為20萬元

結果,經過6個月的審理,判決結果出爐,法院判甲勝訴,但勝訴金額僅為12萬,且判決內容中就甲提出後續支出的額外醫藥費用等8萬元,隻字未提,甲非常憤怒,不解到底是自己的疏忽還是法官的草率,請問為什麼會這樣呢?

解答
訴之聲明的意思,在損害賠償案件裡面,就是講出你的「求償金額」是多少。本件甲一開始在起訴狀上面寫的聲明,寫清楚金額12萬及利息,內容完全正確無誤。

但是,尤其在車禍案件中,損害通常是持續發生的,如本例中,甲於訴訟過程中才發生的醫藥費用等支出,當然可以追加求償,且甲的確積極行使權利,於訴訟過程中繼續蒐集單據呈給法院;但是甲不諳法律,少做了一個很重要的動作,就是「變更訴之聲明」,亦即,甲在呈上醫藥費用等單據共8萬元後,總求償金額為20萬,但此時必須同時向法院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貳拾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才能合法有效請求賠償20萬。本案中,甲很明顯沒有做出這個動作。

甲知道後,甚為懊悔,也甚為不解,這種這麼法律技術性的動作,一般老百姓怎麼會知道?甲明明就把單據都提出且計算清楚,為什麼法官沒有提醒甲?

這是一個真實改編的案例,案例中的甲在收到判決書後,來詢問筆者,筆者也覺得非常訝異,照說在一般的簡易程序,因為金額不大,大部分的當事人都不會委請律師,而大部分的法官應該都較為親民,會在「訴之聲明」這種技術性的法律動作上主動行使「闡明權」(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協助當事人,必要時甚至提醒當事人進行「變更訴之聲明」,像甲碰到這樣什麼都不說直接就判決的法官,實在甚為罕見。但發生這樣的事情,甲也只能上訴二審再追加請求了。

要預防這樣的事情發生,也只能建議各位碰到法律問題時還是先詢問一下專業,比較妥當。本案的金額還不算大,如果碰到上百萬的求償金額時,若沒有依法變更訴之聲明,導致判決金額少得不明不白,真是啞巴吃黃蓮,實不可不慎!

2011年9月8日 星期四

事務所公告—每日開放免費法律諮詢時段

本事務所自民國100年9月份開始,於每日開放免費法律諮詢時段,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下午2點至3點,由黃律師親自為您提供法律諮詢,又為維護諮詢品質,每個時段視案情複雜度開放1至2人;本事務所交通方便,位於捷運台北車站3號出口,天成飯店旁天成大樓8樓之8,竭誠歡迎各位把握機會,多加利用!

黃繼儂律師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