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例】:甲出車禍,向肇事者乙求償,求償金額12萬,因為適用簡易程序,金額也低,委任律師並不經濟,甲便自己打官司,並向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如何寫「民事起訴狀」,又起訴狀中最困難的,就是「訴之聲明」,訴訟輔導科便建議甲在「訴之聲明」上面寫:「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貳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但在第一審審理過程中,因甲陸陸續續還有支出醫藥費,甲便蒐集所有單據,向法官提出,算一算,甲還要再額外請求醫藥費用、看護費用、復健器材費用等共8萬元,故總求償金額應該為20萬元。
結果,經過6個月的審理,判決結果出爐,法院判甲勝訴,但勝訴金額僅為12萬,且判決內容中就甲提出後續支出的額外醫藥費用等8萬元,隻字未提,甲非常憤怒,不解到底是自己的疏忽還是法官的草率,請問為什麼會這樣呢?
【解答】:
訴之聲明的意思,在損害賠償案件裡面,就是講出你的「求償金額」是多少。本件甲一開始在起訴狀上面寫的聲明,寫清楚金額12萬及利息,內容完全正確無誤。
但是,尤其在車禍案件中,損害通常是持續發生的,如本例中,甲於訴訟過程中才發生的醫藥費用等支出,當然可以追加求償,且甲的確積極行使權利,於訴訟過程中繼續蒐集單據呈給法院;但是甲不諳法律,少做了一個很重要的動作,就是「變更訴之聲明」,亦即,甲在呈上醫藥費用等單據共8萬元後,總求償金額為20萬,但此時必須同時向法院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貳拾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才能合法有效請求賠償20萬。本案中,甲很明顯沒有做出這個動作。
甲知道後,甚為懊悔,也甚為不解,這種這麼法律技術性的動作,一般老百姓怎麼會知道?甲明明就把單據都提出且計算清楚,為什麼法官沒有提醒甲?
這是一個真實改編的案例,案例中的甲在收到判決書後,來詢問筆者,筆者也覺得非常訝異,照說在一般的簡易程序,因為金額不大,大部分的當事人都不會委請律師,而大部分的法官應該都較為親民,會在「訴之聲明」這種技術性的法律動作上主動行使「闡明權」(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協助當事人,必要時甚至提醒當事人進行「變更訴之聲明」,像甲碰到這樣什麼都不說直接就判決的法官,實在甚為罕見。但發生這樣的事情,甲也只能上訴二審再追加請求了。
要預防這樣的事情發生,也只能建議各位碰到法律問題時還是先詢問一下專業,比較妥當。本案的金額還不算大,如果碰到上百萬的求償金額時,若沒有依法變更訴之聲明,導致判決金額少得不明不白,真是啞巴吃黃蓮,實不可不慎!
請問一下,"變更訴之聲明"最晚什麼時候可以提出呢? 假設法院強制調解,可以等到調解失敗之後再提出嗎? 謝謝。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