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1日 星期三

租賃契約相關實務問題討論(2)

Q 如果租賃變成「不定期租賃」,房客需欠租達4個月,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

一般說來,租約皆訂有期間,在定期租賃關係中,承租人只要積欠達2個月租金,出租人就有權利終止租約(民法440)。

但如果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不為反對的表示,即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451),這時,民法原則上規定,未定期限的租約,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民法450)。

但是,大部分的人忽略了土地法就「房屋租賃」有特別規定,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房東方得終止租約,換句話說,如擔保金以2個月計,需房客積欠的租金先以擔保金抵償完畢後(即欠租2個月),再額外積欠2個月時,房東才有權利終止租約,說得更白話,房客需積欠總共4個月的租金時,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對於房東來講,非常不利!

為避免如此悲慘的下場,建議於租約屆滿後,如房客繼續占 有不搬遷時,甚至還有房客主動將租金匯入房東帳戶時,請房東記得立即對房客寄發存證信函,主張租約已屆滿,並主張房客支付之款項為「損害賠償金」或「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以避免變成「不定期租賃」,萬一碰到惡房客就是不繳租金,房子竟然還要等4個月後才收的回來,損失可謂慘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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