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改編】
員工阿力在某知名日商電器公司上班多年,為資深員工。某日,公司突然公告新的獎勵方案,將全部員工的底薪減少5,000元,移列為獎金,並每月結算員工業績,如該員工之業績毛利達成60%,即發放該筆獎金,若未達60%,即不予發放。
Q 阿力這時可否主張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並向公司發函終止勞動契約,且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A 可以。本件事實即為本所承辦案件所改編,並已依法代理員工阿力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勝訴,請求之依據如下:
1. 工資屬勞動契約中之重要事項,而薪資結構之變動,勢必需經勞資雙方協議同意後,始生效力;本件勞方以片面公告「獎勵方案」,將底薪減少5,000元,移為「獎金」,並需根據表現採「浮動式」給付,故公司就薪資結構之片面調整,未經勞工同意,亦未舉證該變動有何「高度必要性」,即已違反勞基法;
2. 員工阿力此時有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主張「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向公司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須注意,阿力必須在知悉該事由(即獎勵方案公告)後30日內發函終止,始生效力;
3. 此時,阿力即屬「非自願離職」,而得依勞基法第17條向公司請求給付資遣費;又阿力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薪資為28,000元,工作年資為10年,前5年適用勞退舊制(每滿1年可請求相當於1個月之資遣費),後5年適用勞退新制(每滿1年可請求相當於0.5個月之資遣費),故其所得請求之資遣費為21萬元,並已全數獲法院判決給付。